最新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出炉

青岛早报 2019-12-13 06:42 大字

近日,由于原文件到期,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重新修订发布。根据通知,2020年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一档个人缴费462元,财政补助760元。新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居民医保

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可参加青岛市居民医保。

缴费标准>>>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年度在集中缴费期缴纳,财政予以补贴。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参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2020年个人缴费标准:成年居民一档个人缴费462元,财政补助760元;成年居民二档(含少年儿童)个人缴费395元,财政补助680元;大学生个人缴费150元,财政补助680元。

享受待遇时间>>>

新入学的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享受待遇;婴儿在出生6个月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其他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在3个月内缴费,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待遇。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可以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

<<<覆盖范围

青岛市职工医保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缴纳。 2018年青岛市实施医保、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率结构性调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9%调整为8.8%。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是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怎么办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计算连续缴费时间,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等待期)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毕业当年度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以上,以及未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及时参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从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记者 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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