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人工伤派遣单位也要担责

青岛早报 2019-09-16 05:24 大字

2016年2月,张某与青岛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劳务派遣到青岛某汽车涂装公司从事涂装工作,月工资3360元。派遣时间为2016年2月至2019年2月,该劳务公司及汽车涂装公司均未给张某交纳劳动保险。 2017年9月,张某在涂装过程中右手不慎被裸露带电的电线击伤,导致其摔倒、昏迷,随后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等症状,单位拨打了120,张某随后被送到青岛某医院进行治疗。

2018年9月,张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由于该劳务公司与汽车涂装公司一直不给张某工伤待遇,张某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以该劳务公司及汽车涂装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汽车涂装公司与该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由劳务公司选派合格的劳务人员到被告做涂装工作。该汽车涂装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代付劳务人员工资、管理费、代付保险费等费用。

黄岛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汽车涂装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该汽车涂装公司应对原告的工伤赔偿待遇与该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接受派遣的汽车涂装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用工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因此,被告汽车涂装公司应当与被告劳务派遣公司对张某的工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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