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获刑并限期修复 黄岛法院审理首起自然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半岛都市报 2019-08-30 01:45 大字

半岛记者丁一

8月27日下午,黄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起自然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适用“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由黄岛区法院院长王光金担任审判长,黄岛区检察院检察长门洪训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黄岛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赵雪梅及部分区人大代表,新区海洋发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黄岛公安分局、部分镇街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约120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及河道采砂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先后三次在其承包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某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在被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非法行政处罚后,将其承包地转让给孟某。2018年2月16日,刘某某明知孟某是非法采砂,仍为孟某指明边界并在现场指挥。当晚,刘某某再次被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经有关部门认定,刘某某非法采砂区域为河道禁采区,其盗挖的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的建筑用砂。

在诉讼过程中,黄岛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刘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致使河道内大量河砂流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刘某某对破坏的河道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治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其存在自首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于公益诉讼部分,刘某某表示愿意按照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鉴定的修复方案先行修复。据此,法院判处其在30日内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通过权威部门的验收,如逾期不能修复或不能通过验收,则承担修复及设计、测量费用12.97万元。

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并表态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会对受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

该起案件的宣判,是法检两院深化联动配合,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两院强化使命担当、转变司法理念,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创新举措,必将推动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受损生态得到有效修复,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了解,为了有效提升环境司法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近年来黄岛法院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年均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案件300余件,为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筑牢了坚实的司法屏障。2019年,在新区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黄岛法院挂牌成立了全市首个自然资源巡回法庭,创建起多部门联动的自然资源工作新模式。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围绕新区解决“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问题,圆满化解了首起“供而未用”土地案件,青岛市委常委、西海岸新区党工委书记、区委书记王建祥对黄岛区法院自然资源巡回法庭审判工作作出批示肯定。今年8月份,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经黄岛法院确认生效,对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修复生态环境达成的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开启了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的新篇章,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报》头版予以刊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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