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 权 转 让 公 告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郝翔群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将对借款人陈良福所拥有的(2016)鲁 0202 民初 5142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郝翔群。截至 2019年 7 月 30日,编号为平银(青岛)贷字 (2014)第 (SW20140722000109)号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 749680 元,针对上述贷款债权,借款人应支付给郝翔群的利息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应支付的诉讼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结果给付。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郝翔群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郝翔群
2019 年8 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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