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遗产上公堂巧办案解纠纷
本报7月30日讯近日,李沧法院在办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调判结合巧化纠纷,使亲情重归和睦,当事人为此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向承办法官表达其在办案过程中倾情解纷、圆满化解家事矛盾的感激之情。
在该起案件中,因争夺房屋所有权,原告周某与兄弟姊妹产生隔阂,甚至大打出手。“母亲的遗嘱写明了把房子留给我,希望法院给明个理!”为得到公正的结果,周某一怒之下将兄弟姐妹们告到法院。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没有机械地就案办案,而是以修复亲情关系为出发点,在案件送达阶段即介入调解,多次到涉案房屋所在地居委会、物业中心了解情况,与双方深入谈心,寻找矛盾症结。同时耐心疏导当事人情绪,促成一家人围坐一起,就继承问题平和沟通。经了解,涉案房屋为周某父母二人共同所有,评估价值118万余元,现由周某居住使用。父母共生育子女五人,父母二人分别于2010年10月、2018年7月死亡,母亲在世时订立自书遗嘱:自己百年之后房屋由大儿子周某继承。因此,周某坚持认为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而兄弟姐妹们则认为自己也应当享有一定份额。
因矛盾隔阂较深,双方互不相让,均不同意调解。法庭上,承办法官围绕双方在房屋份额方面的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充分质证、辩论,对遗嘱、分家单据、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效力进行了确认,同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原被告享有的房屋份额进行明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涉案房屋是周某父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各占二分之一份额;父亲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及五个子女,每人应继承父亲遗产的六分之一,即全部遗产的十二分之一份额;母亲死亡后,根据其订立的自书遗嘱,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及继承的十二分之一份额应由原告周某继承,遗嘱中母亲对父亲财产部分的处分应为无效。综上,涉案房屋应由原告周某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其余四名子女每人继承十二分之一份额。
最终,在明确房屋继承份额的前提下,李沧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为原告周某所有,原告向四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而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的隔阂也逐渐消解,尽管原告并未获得涉案房屋所有份额,但被承办法官在案件调解、开庭过程中的谨慎细致、耐心公正所打动,纠纷圆满化解。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通讯员张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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