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一)

半岛都市报 2019-07-31 03:54 大字

半岛记者张海玉整理

一、救助范围

(一)凡具有崂山区金家岭街道常住户口并在本街道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至少1年以上),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1.低保家庭成员。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保标准200%范围内)。

3.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上一年度)在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家庭财产总额(主要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上一年度)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低保边缘家庭月人均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总额(主要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二)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崂山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三)缴纳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在本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崂山户籍的在校学生,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认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双百万救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打架斗殴、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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