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全国从严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投资者对此反应强烈。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两部司法解释已经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不仅明确了哪些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而且提升了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为更好严惩资本市场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
涉证券期货犯罪活动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坚决致力打击的对象。自7月1日起,《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市场关切。
近4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表示,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不断增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最高检内设机构“重塑性”变革后,设立第四检察厅负责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其中专设办案组负责办理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案件。最高检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深圳等7省市检察院设立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介绍,当前全国证券期货犯罪形势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危害严重。犯罪团伙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特征,市场影响十分恶劣。二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更为隐蔽。三是内幕交易犯罪持续高发。四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集中爆发。五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持续增多。六是跨境犯罪逐渐增多。七是犯罪呈融合化发展趋势。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新设立的科创板。操纵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证券,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依照“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到目前“新三板”证券市场对合格投资者适当性有较高要求,市场流动性不高,特别是对一些交易量稀少的证券,一些轻微操纵行为就可能达到入罪标准。据此,司法解释规定对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行为有特殊规定,确保准确惩治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犯罪。(据《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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