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尺还老师”需法定惩戒“标尺”

济南日报 2019-06-17 11:31 大字

黎青 作

□汪昌莲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多位中小学教师和学生家长,了解到他们对教师管教权的看法。诸多教师和家长认为,应该“将戒尺还给老师”,但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并且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管教权的边界和限度。

早在2018年2月,青岛率先将惩戒教育写入地方教育法规中,明确规定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等。今年4月,广东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如此语境下,众多教师和家长呼吁“将戒尺还给老师”,显然是一种水到渠成的正当诉求。

不可否认,过去惩戒教育一直没有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学校和教师要么不敢惩戒学生,要么对学生惩戒过当。

特别是惩戒过当,经常造成恶劣影响。比如2017年2月16日,广东省广饶县一中学生喝农药自杀身亡,教育局初步调查,该生因多次违纪受到学校退学处分。再比如,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20年后学生当街打老师”事件,正是为了报复老师当年的严厉体罚。

将戒尺还给老师,需法定惩戒“标尺”。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各地应借鉴青岛、广东等地做法,通过地方立法,对惩戒教育进行规范。同时,在地方教育法规的基础上,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修改《教师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惩戒教育的相关规定,如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精准;使其更具可操作性,达到教育学生、保障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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