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给老师的戒尺要有精准“刻度”

烟台晚报 2019-06-17 09:46 大字

在传统印象中,教师的形象从来和戒尺密不可分。然而,当有媒体鼓励“将戒尺还给老师”,呼吁教师的管教权时,老师们却纷纷表示:你敢给,我可不敢接!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多位中小学教师和学生家长。诸多教师和家长认为,应该“将戒尺还给老师”,但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并且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管教权的边界和限度。(6月16日《法制日报》)

三味书屋的寿镜吾老先生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这是鲁迅的童年记忆,也是传统教育中教师管教权的一个缩影。在古代,面对学生犯错误,私塾老师有权用戒尺打手心,对学生罚跪。而到了近现代,赏识教育一度占据上风,法律明令禁止体罚学生,广大老师更是陷入不敢管、不能管的尴尬。

然而,教育的确不是万能的,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一些违纪违规的问题学生,适当的惩戒也是不可或缺的。近年来,“戒尺还给老师”渐成社会共识,一些地方纷纷开始探索以立法形式赋予老师管教权。2017年2月,青岛市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今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其中明确: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不过,教师管教权的回归,显然不是单纯的纸面规定就能解决的。以青岛为例,究竟怎样的惩戒方式属于“适当惩戒”,相关规定并未明确。此项立法尝试一年多后,当地教师在实践中依然对“适当惩戒”心有疑虑,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同样,如果广东不能具体说明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罚措施,教师的管教权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说到底,还给老师的这把戒尺,需要有精准“刻度”。什么时候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适当的惩戒包括哪些方式,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边界在哪里,这一系列问题必须要有清晰准确的答案。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老师们的顾虑,减少家长们的质疑,更好地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特约评论员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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