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能分公婆遗产吗

老年生活报 2019-06-12 08:49 大字

案情

浦老爹和邵阿婆生育4子1女,分别为浦山、浦西、浦响、邵天和浦燕。邵天1996年去世,邵天和李雨是夫妻,育有一个女儿邵丽。

2011年,浦老爹和邵阿婆领取了一处房屋的房产证,所有权人为两位老人。 2014年4月,浦老爹去世。 2014年10月,邵阿婆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在我死亡后,房屋中属于我的财产给我的儿子浦山”。 2017年3月,邵阿婆去世。

处理完老人的身后事,浦山召集兄妹前来商议遗产的处理。李雨认为,自己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

庭审中,浦山、浦西、浦响、浦燕均否认李雨对浦老爹和邵阿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经法律释明,李雨并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丧偶儿媳不仅仅要尽赡养义务,而是要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浦老爹和邵阿婆生前曾起诉包括李雨在内的多名子女请求赡养,足以证明李雨并未对两位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李雨不是浦老爹和邵阿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遂驳回原告李雨的诉讼请求。

说法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故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的两个条件,才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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