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袋“青花瓷”图案引纠纷

青岛晚报 2019-05-01 07:01 大字

本报4月30日讯一家经营了20多年、生产销售的稻花香五常大米一直广受好评的赣榆县某米厂,突然却被控侵权,究竟发生了什么?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原告林某称,该米厂稻花香大米袋子上使用的青花瓷形象是其设计的,并于2017年7月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常年使用青花瓷形象,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停止侵权,销毁印有该图案的包装,并赔偿5万元。被告米厂称,米厂实际从1990年开始经营,所使用的涉案青花瓷包装图案于2005年前设计使用,理应对此图案拥有著作权。

该案经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说:“本案中,赣榆县某米厂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时间早于原告取得登记证书的时间,且原告登记作品采用的是以青花瓷图案作为整体背景,白地青花的瓷器早在元代就已经出现,其创作元素在公共领域均可以接触到,独创性较低。根据法律规定,在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作品已经发表被告有接触其作品的可能性,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登记作品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013年12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意见,黄岛区人民法院成为青岛市第二家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获批以来,该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65件,为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梁超通讯员郝浩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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