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森水处理装置”发明专利侵权案

山东法制报 2019-04-26 16:37 大字

【原告】杭州天腾雾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天腾公司)等

【被告】上海腾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腾邦公司)

【案情摘要】天腾公司系“雾森水处理装置”发明专利独占实施权人。 腾邦公司在其中标的“2014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喷雾降温项目”中使用了其制造的“雾博士环境空间优化系统”。天腾公司认为,腾邦公司制造销售“雾博士环境空间优化系统”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腾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查,涉案项目中标价为 1018万余元,腾邦公司自认其涉案项目总成本价600万元左右,纯利润100万元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腾邦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关于赔偿数额,结合涉案项目中标价格1018万余元及腾邦公司自认的成本及利润情况,可以认定该项目的利润空间在 100万元至418(1018-600)万元之间。法院判决腾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运用裁量性赔偿方法,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件。虽然没有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准确证据,但确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以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不受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本案的裁判,通过积极适用以相关数据为基础的酌定赔偿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有效遏制和威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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