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人因危害食药安全获刑,罚金超2000万
3月1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18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8年3月至今青岛法院对109名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案件呈现以下特点:判处刑罚人数增加。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判处的被告人数同比增加34.6%。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59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39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11人;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销售按照假药论处的药品、销售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药品和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家庭成员犯罪比例仍然较大。判处的109名被告人中,夫妻、亲属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占33.9% ,例如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大多是夫妻共同参与加工生产或家族经营。
109名被告人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54人,实刑率57.8%。缓刑主要适用于在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罪悔罪的从犯,以及犯罪情节较轻、非法所得很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的被告人。判决罚金2033.4万元,通过依法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青岛中院还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和原料等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进一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0人合伙卖有毒减肥药8人被判处重刑最高罚金1200万
刘某自2015年以来,通过微信平台从事有毒有害减肥胶囊销售,先后从外地大量购进益瘦古方本草燃脂胶囊,成为省级代理,刘某还组织邢某某等4人负责产品分包、贴标、包装,并在微信平台上发展王某等多名代理商向外销售该减肥胶囊,刘某本人销售货值金额260余万元、获利140余万元。王某等9名代理商销售货值金额7万元到120万元不等。经检测,从刘某仓库及邢某某住处查获的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认为,刘某等10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等8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其中,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百零五万元。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明知药品没有资质还卖 2人按销售假药判罚
2016年9月,陶某某通过搜药网联系一药品经销商,在未向对方索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每盒6元的价格购进20盒“风湿通络康胶囊”及50盒“固本咳喘宁胶囊”。后陶某某将购进的药品全部销售给胡某某,胡某某明知药品没有相关资质,仍然在其经营的药房对外销售。经原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系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认为,陶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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