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博士后流动站 可享50万元资助 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可获6万元生活及住房补贴

青岛晚报 2019-02-18 05:30 大字

本报2月17日讯为规范青岛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层次人才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对青岛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青岛市博士后培养留青资助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受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管理的已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及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基地)单位〕及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以及正常期满出站(基地)后留青和外地来青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进行创业的博士后人员。

根据《细则》,对新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不含分站)及基地在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并开题后,分别给予设站(基地)单位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建站(基地)资助。建站(基地)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补贴设站(基地)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由设站(基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对每年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进站后并于当年开题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2万元的科研资助。对进站(基地)的承担具有创新性或创业前景应用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经专家评审后,给予5万元的应用研究项目资助。

同时,为在站(基地)博士后(不含在职人员)发放每人每年6万元的生活及住房补贴,发放时间以实际在站(基地)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年,总额不超过12万元。博士后生活及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博士后生活住房所需各类费用,供博士后个人支配。

对于2018年6月6日后出站(基地)(以中国博士后系统博士后主管部门最终审批时间为准)并于出站(基地)后6个月内在青岛办理就业手续且落户在青岛(不含入站(基地)前已在青且在职人员的博士后,给予其25万元安家补贴。博士后安家补贴须在出站(基地)后3年内申请,分两年给付,每次分别支付40%、60%。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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