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烟花爆竹“请”出市区成民心所向

青岛早报 2019-01-25 05:31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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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 ”在春节等重要节庆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驱邪祈福,是中国悠久的民间习俗,但轰鸣震耳、烟雾弥漫、毁物伤人、火灾爆燃等危害也始终与之相伴。烟花爆竹究竟是放、是禁还是限,这样的讨论由来已久,很多“老青岛”还记忆犹新,24年前,青岛市曾经在市区全面禁止制作、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市民曾经享受过相对清净的春节。

1995年 “五区”为禁放区域

“禁放”规定究竟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呢?记者获悉,改革开放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过年烟花爆竹越放越火爆,加之城市人多楼密,为过年听这声“响”引发的事故直线上升。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加强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燃放安全。此后,全国共有282个城市制定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法规。

1994年1月7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 《青岛市禁止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当时的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等模拟爆竹)。对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以40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燃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这项规定在1994年5月1日施行后,1995年的除夕,青岛市民是在一片静谧祥和中度过的,这让家有新生儿、孕妇和高龄老人的岛城市民家庭欢欣鼓舞。当时在山东省,除了青岛市外,还有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7个城市实行市区“禁放”烟花爆竹。

2004年 “禁放”改为“限放”

然而,禁放法规在此后的十年实施过程中始终伴随着诸多争议,恢复民俗传统的呼声日渐强烈,同时违法燃放事例屡禁不止。最后为顺应市民要求,大批城市“开禁”或“限放”,沉寂有日的爆竹声又在春节期间响起。 2004年,青岛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这条法规进行了修改,市区禁止制作、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变成了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市南区、市北区、当时的四方区、李沧区以及崂山区的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被限定为“(一)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二)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等;(三)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四)山林、绿地、旅游景点等;(五)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八)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而且只允许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燃放烟花爆竹。这项规定2006年经过再一次修正,此后一直沿用至今。

2019年 市民呼吁过环保年

近年来,随着市民对雾霾和健康越来越关注,对蓝天白云的期盼越来越迫切,环保安全过春节已成人们的“新共识”,在青岛市区“禁放”,在农村地区“限放”烟花爆竹的呼声越来越高。很多市民呼吁再次修订 《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将烟花爆竹“请”出高楼林立的人口密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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