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只管身后事 意定监护公证更重要
案情
今年年初,陈女士准备接受一次大型手术,由于担心自己在手术台上发生意外,在失能、失智时,陈女士希望由三名女儿共同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她丈夫。
陈女士说,由于丈夫生子传宗接代的思想严重,在她生育三个女儿后,同丈夫的感情日渐淡薄,这几年丈夫发生外遇,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回家。她身体不好,担心手术或今后生活中出现意外,丈夫不给予积极治疗。因此,在个人身体各方面状况还算可以时,书面指定三个女儿,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生活,处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广州公证处首次接触这样的公证要求。根据相关协议,一旦陈女士在手术后遭遇丧失语言交流能力无法表达,或精神障碍,或智力衰退,或其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以至于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时,三名女儿可以负责陈女士的起居生活,康复治疗,比如在哪家医院治疗,要不要请看护。还有管理和保管陈女士的财产,比如动用她的存款,卖掉她名下的房子用于治疗等等。
说法
如果说一份遗嘱公证书,会让离世者的亲人之间保持平和的心态,而一份意定监护公证书,则会让当事者的亲人之间不再提起监护权之争。
一位成年人在没有丧失掉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即可提前意定某一天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
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一般仅适用于对未成年人或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意定监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对于老年人、重症患者患病初期的人是一种尤为重要的自我保护途径。
通过确定意定监护公证,成年人可以委托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在自己因年龄或疾病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替自己做出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例如年纪大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要不要去养老院;病重后要不要接受某种治疗方案等等。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名下的房产要不要在生前进行处置,自己的账户资金如何使用等等。
肖雪静,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遗产继承、婚姻家庭案件处理,在民商事案件、公司案件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诉讼资源丰富。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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