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病假期间出国游公司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微课堂]
半岛记者王一婷整理
嘉宾:邵福利(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张路社区法律顾问)
█案情介绍
宋某系青岛某公司员工,自2015年3月起,宋某向公司请病假,期间多次提交病假条。但经查明,在此期间,宋某一直在境外旅游(据出入境查询信息及宋某朋友圈所发信息得知),未进行任何实际就诊。据此,公司认定宋某在此期间开具的系虚假证明,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遂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宋某对此不服,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解析
对员工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如何操作呢,本律师为您详解如下:
(1)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职工因病休息是员工的健康权,但也应当根据用人单位规定办理请病假手续,包括提交医疗机构开具的挂号单、诊断证明、病假条等所有医疗资料。但本案中,宋某在境外旅游期间却定期提交在境内某医院病开具的病假条,显然系虚假病假。对于虚假病假,根据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虚假请病假的,公司有权按旷工处理,且其旷工长达3个月,足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以上情况,结合宋某的出入境记录及其提交的病假条、宋某的朋友圈微信信息等足以证明。
(2)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对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理,尚需用人单位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其中,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件,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程序合法又包括在规章制度制定时向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征求意见的民主程序,及制度制定后向全体员工的公示告知程序。该三项要件,缺一不可。
(3)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向员工书面送达
在已具备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相关证据的情况,且须确保单位的规章制度具备上述三项合法要件,公司还需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完成向员工送达的程序。须强调,将该通知向员工的送达程序,在公司单方解合的情况下,也是构成合法解除的必备要件之一,并不存在之前历史性的“自动离职”一说了。
(4)公司单方解合须在解合前征求工会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在解除前征求工会意见。但对某些未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可向其所在区工会征求意见。
该案件,用人单位在各方面已做好充分准备。因此,宋某败诉,其请求未被支持。
█律师建议
对员工一方来讲,不只为人须诚信,做事更需诚信。对于在职期间出现的虚假入职、虚假病假、虚假离职等情况,如经判决,则法律文书将被上传至全国裁判文书网,相当于将员工股的不诚信言行公之于众,那么对其此后的工作、生活等各方面都将产生严重影响。
对用人单位来讲,如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完善或漏洞,如前述任一环节,如出现纰漏,将承担非常严重的不利后果,即便员工存在诸多违纪行为。轻则对某个案件败诉,重则将影响整个单位的管理秩序。
对于医疗机构,因频频出现的“人情假条”导致员工“泡病假”等用人单位难以管理的问题,相关卫生管理部门也逐渐加大了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严惩出现的医疗执业不规范情况。
因此,劝诫各位,诚信为人、规范管理、规范执业,为建设诚信青岛、诚信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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