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分十级,工伤待遇各不同 青岛市人社局在本报开设专栏,解答工伤保险那些事

半岛都市报 2018-11-15 05:49 大字

青岛每年有三千余人因工伤而致残。2016年青岛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以来,工伤事故发生率呈下降趋势,但每年仍有用人单位安全措施不落实,职工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工伤事故。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和职工应该怎么办呢?应领取哪些工伤待遇?为了让职工更加全面地了解工伤保险政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报开设专栏,解答职工心中疑惑,维护职工工伤权益。

送医救治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本人或同事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根据职工受伤情况,及时将受伤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院进行急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按时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所在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工伤认定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所在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报工伤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用人单位或职工超过1年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部门将不予受理,由此发生的待遇问题由受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保险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开具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用人单位不给开具的,本人应提交申请书面材料;受伤部位恢复稳定的彩色照片;发生工伤后的原始及后续治疗的病历,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等(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职业病的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领取工伤待遇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待遇如下:

一、停工留薪期内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中“工资”是指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正常提供劳动情况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其中,正常出勤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一)工伤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领取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补助20元;按规定转往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康复治疗。工伤职工经过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的,可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通知书》以及工伤治疗病历材料,直接到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评价,经评价具有康复价值的,可先行入院康复,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住院治疗期间也可以领取住院伙食补助。

三、经劳动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或未申请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只享受上述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治疗期间待遇。达到伤残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标准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四、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伤残等级不同,相应待遇各不同

待遇名称伤残级别及待遇标准支付标准及方式支付标准及方式支付标准及方式支付标准及方式

1级2级3级4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90%85%80%75%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护理费经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本人工资(下同)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下同)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下同)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下同)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下同)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下同)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待遇名称伤残级别及待遇标准支付标准及方式支付标准及方式

5级6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16个月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基金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70%60%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个月18个月以解除劳动合同时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6个月30个月以解除劳动合同时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待遇名称伤残级别及待遇标准支付标准及方式支付标准及方式支付标准及方式支付标准及方式

7级8级9级10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基金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以解除劳动合同时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以解除劳动合同时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看清待遇标准

待遇名称待遇标准及支付方式

丧葬补助金6个月青岛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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