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如实供述不足以从轻处罚 青岛城阳灭门案 4被告全获死刑

山东商报 2018-09-15 10:33 大字

9月14日上午,青岛城阳灭门案一审宣判,四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a href=青岛市中院官方微博)">9月14日上午,青岛城阳灭门案一审宣判,四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青岛市中院官方微博)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晓迪)昨日上午,在青岛造成恶劣影响的“城阳灭门案”一审宣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李某、金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四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9404元。四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被告人林某与被告人李某系夫妻关系,林某系被告人林某某、金某夫妇的养子。2017年10月,四被告人租住被害人季某、江某夫妇位于青岛市某小区单元楼601室房屋。季某、江某与一儿一女共同居住在同单元的702室。因林某一家未支付房租,季某、江某多次到601室催要。林某遂起意劫取季某一家财物,并以捆绑控制季某一家取走“生命水”,自己全家就会过上幸福生活为由,向李某提出捆绑控制被害人一家。李某同意后,林某又以同样理由向林某某、金某提出一起捆绑控制被害人一家,二人均表示同意。四被告人商定将被害人一家四人逐一骗至601室,分别进行捆绑控制,如遇反抗就杀死。同年11月13日,林某与李某在暂住处小区附近超市购买了两盘胶带,四被告人还准备了单刃刀、绳子、鞋带等作案工具,并进行分工演练。

次日早晨,被害人夫妇到601室催要房租,被告人林某决定当晚实施犯罪。18时许,被告人林某至702室以电视损坏为由将季某骗至601室后,趁季某不备,用手捂住其口部,并持单刃刀威胁其不要乱动。随后,林某某、李某、金某分别用绳子、胶带捆绑季某胳膊及双腿,林某将纱布巾塞入其口腔,并用胶带缠住其嘴部。林某与林某某又将季某抬至南卧室,由金某看管。后林某又至702室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为由将江某某骗至601室。四被告人又趁其不备,采取同样手段,将其捆绑控制。因江反抗,林某、林某某先后用手捂住其口鼻致其死亡。随后又将被害人一儿一女杀害,在此期间林某还趁被害人之女昏迷之际将其强奸。期间,林某从702室劫得现金人民币4 700余元、天王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5元)等物品。

当晚23时30分许,四被告人经预谋后,进入季某所在的南卧室准备将其杀害。林某、李某用绳子套在被害人颈部,共同拽拉绳子勒被害人的颈部,林某某捂住被害人口鼻,金某先是按住其腿部,后又帮助李某拽拉绳子,致被害人死亡。

因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127404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2940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被害人一家财物为目的,采取故意杀人的手段入户抢劫财物,致江某及其儿女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实施抢劫后,乘被害人之女失去意识,弥留之际,对其实施强奸,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后又为灭口而故意杀人,致季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金某与林某共同预谋捆绑杀害被害人一家四人,并实际参与了杀人行为,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惩处。三被告人均参与了事前预谋,进行了分工演练,并实际实施了杀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一家四人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当地社区造成恐慌,罪行极其严重,其如实供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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