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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香、安静根据与崔孔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已将刘全香、安静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71555号民事判决书对你们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崔孔星。你们应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受让人崔孔星履行(2010)南民初字第715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刘全香、安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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