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记者肖芳
通讯员吕佼尤志春报道
本报青岛讯6月27日,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这是青岛首例由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今年4月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成了3名法官加4名陪审员的大合议庭审理本案,并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对本案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庭审前,青岛中院向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出旁听邀请。庭审当天,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派员旁听了庭审,黄岛环保分局向法庭提交了协助调查的证据。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8月成立,是一家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公募基金会,是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被告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开发区)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20日以来在生产过程中因超标排放污水受到行政处罚36次,但其拒不改正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给环境带来持续性损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被告赔偿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其停止侵害之日止,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因其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损失;被告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及律师费等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虽然36次出水超标是事实,但出水超标系进水超标造成,而进水超标非被告所能控制,经过被告生产经营减轻了水污染,而非导致了水污染,在被告积极采取了补救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告具有水污染行为。发现超标后,被告已积极采取了各种措施,投入了巨额费用,在目前公司尚没有盈利的情况下,履行社会责任,向总部申请了资金,才得以维持运营。
庭审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原、被告双方就诉争的问题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经合议,合议庭当庭裁定被告从即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停止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排污必须达标。被告从即日起每天监测采集出水水质数据,每7天将采集的数据报送合议庭一次,直到本案结案为止。就原告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技术调查官组织双方进行了鉴定听证。法庭将另行通知继续开庭审理本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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