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热“歪主意”!严重违规者将被追究刑责

半岛都市报 2018-07-04 06:11 大字

半岛全媒体记者李丰整理

“热”作为商品,偷盗热行为与入室盗抢同属于盗、抢性质的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条第三款对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偷热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属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被追究刑责,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了更好地维护供热秩序及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青岛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将于近期安排专门人员对停热用户进行100%稽查,一旦发现违法偷热用户,热力公司将依法严惩。

期间,敬请广大报停用户配合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查。如用户拒绝,则供热单位将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停热合同》之规定视同用户家中私接用热,并申请执法部门执法。

如果一旦确定私接用热属实,用户除缴纳热费外还需缴纳相应罚金;对拒不缴纳的用户,供热单位将向法定征信系统推送信息,列入信用黑名单;对违法偷热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也欢迎广大居民用户对发现的违法用热户进行举报(供热单位将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举报信息一经查证属实将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举报电话:8566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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