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修改 地铁逃票将影响个人信用

半岛都市报 2018-07-04 06:03 大字

半岛全媒体记者李晓哲报道

本报7月3日讯7月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增加作价出资方式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等规定,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持伪造的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并依法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修改主要从几个方面出发,包括对于轨道交通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土地等资源取得的新模式等进行完善,还对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其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编制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期编制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和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专项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应当划定线路两侧的规划控制范围,明确建设控制条件。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互协调;不一致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和轨道交通士地资源综合开发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网等建设项目,因技术、建设时序等因素可能对轨道交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轨道交通用地(含地下空间),依法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依法按照作价出资方式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对必须与轨道交通工程统一实施的综合开发项目,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相关手续应当统一办理。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

这一规定中,“作价出资”作为一种新的模式加以明确,为本市地铁建设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对持伪造的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前列行为的乘客,依法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将此前的行政处罚变成综合运用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对于以上行为将是更加严厉的约束。

据悉,本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将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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