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毁约,应赔偿购房人房屋差价,房主毁约,应赔偿购房人房屋差价
案情
早在2016年5月10日,陆某在中介公司介绍下,看中了程某出售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程某将其单独所有的房屋卖给陆某,房屋总价132万元;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5万元,第二期款63万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并办理过户手续,第三期款64万元于过户后贷款到账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另外约定:买方违约的,不得向卖方索还定金;卖方违约的,应双倍退还买方定金。违约方还需赔偿另一方成交价10%违约金。买方不能按期向卖方付清购房款、卖方不能按期向买方交付所购房屋,均视为违约。合同签订当天,陆某就向程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
可接下来,双方因未能完成付款、过户而产生纠纷,陆某将卖家程某告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于2016年10月25日解除、被告程某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100余万元,他的理由是,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责任在被告,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屋过户。可被告程某认为,合同约定时间内被告未收到原告第二期购房款,故原告违约在先。
受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于2016年 10月25日的价值进行评估,总价为226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案纠纷由被告违约导致,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理由是原告陆某于2016年 5月 31日的银行存款为 70余万元,超过了当天需要支付的金额,已经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反而被告房屋至今未能还清贷款涤除抵押权;并且原告支付70万元至中介处,并与被告一同前往银行归还贷款的行为表示他在积极履行合同,而被告之后多次爽约未予配合过户,责任在被告。
最终,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的房屋价值,同意原告要求调整违约金至实际损失 (即房屋差价损失)95万余元的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合同于2016年10月25日解除,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赔偿原告违约金95万余元。
说法
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违反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另一方的利益。本案被告因房价上涨,不顾双方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肖雪静,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遗产继承、婚姻家庭案件处理,在民商事案件、公司案件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诉讼资源丰富。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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