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手机竟是翻新机 咋办?,新购手机竟是翻新机 咋办?
淘宝店卖沙发虚假宣传,被判退货并支付赔偿金;网购纠纷,可以到买方所在地或收货地法院起诉;商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应当退款并10倍赔偿;发现购买的手机是翻新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主张赔偿……3·15虽过,为消费者维权永不停歇。近日,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4起跟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例,并对每起案例都进行了评析,旨在指导市民如何维权,切实增强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维护意识。
案例一
网购家具材质不符
2017年3月,家住西海岸新区的陈某夫妇通过淘宝网在某淘宝店购买了沙发、茶几等家具。几天后陈某收到货后,发现家具的材质与淘宝店宣传不一致,后陈某与淘宝店协商退款及赔偿事宜,但这家淘宝店拒不配合,陈某夫妇一气之下将这家淘宝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款,并支付赔偿金。
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家淘宝店在出售家具时,宣称家具材质为水曲柳,但消费者收到的家具材质实际为高密度板,这与其宣传严重不符。淘宝店虚假宣传使消费者错误地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这家淘宝店与陈某夫妇达成调解协议,同意退款并支付了陈某夫妇赔偿金。
【案例评析】销售者对商品的宣传内容是销售者对消费者的承诺,其宣传的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的承办法官提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要注意保存好商品实物、与销售者及网上交易平台的聊天记录、购物发票、网上交易记录等证据,遇到受欺诈情形时,依法维权。
案例二
新购手机却是二手货
2017年5月,西海岸新区市民王某在当地某手机通讯店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一部,购买时店家承诺系原装全新产品,全国保修。之后王某使用该手机时,发现手机有些问题,于是就送到该品牌手机官方售后维修点进行检测,发现该手机系经过维修的翻新机。双方协商无果后,王某将这家手机店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依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手机通讯店明知王某欲购买全新的原装手机,却隐瞒涉案手机系翻新机的事实,故意将该手机作为原装全新手机销售给王某,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知悉与商品有关的各种信息,而经营者也应当真实、全面地将该信息提供给消费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的情况,欺骗消费者,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时,应尽量选择到正规商店购买,并保留好购买发票等相关证据,从而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商场销售过期商品
2017年,家住西海岸新区的市民张某从当地某批发商场处购买月饼若干,食用过程中发现部分商品存在超过保质期情况,在跟商场协商赔偿未果后, 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返还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购物清单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在该商场购买了月饼,其中部分月饼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商场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售给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商场退还原告张某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该案警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提高辨别能力,仔细查看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签信息,防止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发现购买到过期食品,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作为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防止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售给消费者。
案例四
网购有纠纷可起诉
2017年6月,张某在一家网店购物,付款后对方通过快递送货,收货地为西海岸新区某地。收到货物后,张某发现货物有瑕疵,在与卖家多次交涉无果后,张某向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卖家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不能由黄岛法院管辖,应由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网络购物,除买卖双方有约定外,通过信息网络交付货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货物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货物的收货地为西海岸新区某地,且双方事前对管辖问题无约定,因此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审理该案。最终,法院判令这家网店退货并给予赔偿。
【案例评析】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网购纠纷随之日渐增多。由于网络卖家大都距离买家十分遥远,如果要求消费者到被告处起诉或维权势必增加维权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消费者遇到网购纠纷时,若双方对管辖无明确约定,“线上订立,线上交货”的买卖合同,可以选择到买受人住所地法院起诉;“线上订立,线 下交货”的买卖合同,可以选择到收货地法院起诉。消费者可以就近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从而降低了维权成本。
本版撰稿 记者 赵玉勋 通讯员 赵凌志 制图 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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