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
□记者肖芳
通讯员尤志春时满鑫报道
本报青岛讯近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入狱但早已刑满释放的高某某、俞某某,再次坐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为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环境遗留问题继续承担法律责任。3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审宣判正式生效。根据判决,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
高某某等环境污染案是青岛市区内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高某某在城阳区某社区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用被告俞某某及多名工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工厂的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进行防渗处理,外排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
经勘测,两个池内废弃盐酸共重约15.3吨。根据2015年4月21日青岛环保局城阳分局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高某某车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盐酸PH值小于2,系危险废物。
2015年7月28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某、俞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3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俞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宣判后,犯罪分子服法,但15吨多废酸渗漏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按照“谁污染、谁修复”的原则,2017年下半年,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向青岛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高某某等人修复被污染土壤应有功能或为修复买单。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青岛中院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作出《环境损害评估报告》:高某某、俞某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被告高某某、俞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交环境治理方案。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认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高某某、俞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益利益,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应将其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则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此外,被告高某某、俞某某还应承担鉴定费3万元。两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青岛中院表示,污染环境者既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案的依法判决,开创了青岛市环境污染司法救济的先河,标志着青岛对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力度的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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