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

山东法制报 2018-04-02 16:37 大字

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贵司通知如下:本人依据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并生效的“青仲裁字(2004)第305号裁决书”,以及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并生效的“(2006)崂执裁字第385-1号裁定书”中享有的对贵公司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自然人孔繁炯、刘新平,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义务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孔繁炯、刘新平履行全部偿还义务。

特此公告。

公告人:杨建斌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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