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某某
【基本案情】
高某某系名称为“ 右侧盖(06AD-60)”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用途为织布机用塑料罩壳,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形状。2015年1月16 日,高某某向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下称青岛知产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张某某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青岛知产局于 2015年6月 26日作出青知处字[2015]10号处理决定书,认定张某某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张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涉案专利的用途为织布机用塑料罩壳,被控侵权产品为喷水织机塑料件,两者为相同种类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除被控侵权产品上有“安全生产”的文字外,两者形状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张某某主张的先用权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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