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临时救助?
半岛全媒体记者李晨整理
办理条件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可向户籍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临时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者因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患重大疾病,在各类救助保障后家庭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大病医疗救助的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年总收入50%,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的。
3.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上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上1、2类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三)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境儿童,由区民政局根据街道审核意见,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与相关街道共同研究确定救助事项,报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批准后实施救助。
(四)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4.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5.拒绝管理机关核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
6.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临时救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家庭状况证明。申请人员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财产证明,重大疾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突发意外事件图片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情况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允许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承诺授权书(包括住房、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积金、纳税、社会保险等)。
(二)青岛户籍居民申请类别“3”的救助要提供子女在校证明及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本年度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等证明材料。
(三)在青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居住证及居住时间证明、单位出具固定工作证明及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等相关材料。非青岛户籍大学生还需提供在校证明等相关材料。
基本流程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家庭由户主向批准低保的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承诺授权书;外来转移人员向合法固定住所的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其他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北区优抚科审核后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按月办理。
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洛阳路街道一楼大厅(商水路16号)
(二)电话咨询:0532-8488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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