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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乱摆放拒整改,重罚不叨叨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施行一周,共查办案21件,罚29600元

半岛都市报 2018-01-10 11:12 大字

执法人员正在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文/图半岛全媒体记者王洪智通讯员张君周欣报道

本报1月8日讯8日,半岛记者从青岛市城市管理部门获悉,结合《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和建设美丽青岛行动,截至目前,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依法查办一般程序案件21件、罚款29600元。期间,市北区延安路综合执法中队依法查处《条例》自施行以来的“首案”并做出行政处罚。

近日,市北区延安路综合执法中队的执法人员巡查至标山路附近时,发现某公司将装修材料擅自堆放在人行道和门前公共场地,不仅妨碍了行人正常通行、存在安全隐患,而且造成周边环境脏乱。执法人员在责令当事人自行整改无效后,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给予违法当事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条例》自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青岛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首案”并做出行政处罚的“第一单”。

半岛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依法查办一般程序案件21件、罚款29600元,其中,市南综合执法部门查办4件、罚款2400元,市北综合执法部门查办5件、罚款15000元,李沧综合执法部门查办5件、罚款2700元,崂山综合执法部门查办2件、罚款4000元,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执法部门查办4件、罚款4000元,平度综合执法部门查办1件、罚款1500元。

据介绍,《条例》施行后,将成为岛城城市管理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将为岛城市容市貌治理和市容环境秩序持续改善提升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半岛记者注意到,《条例》对城市管理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做出了相应处罚规定,较之以往,处罚力度更大。例如,在规范占道行为方面,《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对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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