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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 “因事制宜”反映管理智慧

广西日报 2017-08-30 07:27 大字

徐建辉

禁行机动车、让路“暴走团”,反对者认为这是法律对“暴走团”的妥协。这种观点看起来似乎义正词严,实属盲目上纲上线。

首先,交警部门的这一做法于法有据,并非超越法律的“乱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青岛交警部门选择车辆通行量较小的路段和时段实施限行,这一做法,符合青岛当地的路情路况和现实通行需求,并非拍脑袋式的“乱作为”。

要说路权,其实行人也有路权。行人的确不该走上机动车道,但是,当前各地突出存在的道路规划不科学、人行道建设滞后甚至让路于机动车道建设等现实状况,实际上侵占了行人的路权。道路说到底是一种公共资源,在机动车通行需求不大的情况下,对通行规则作出适当调整,在晚间部分时段拿来为群众健身所用,这实际上是对路权的合理再平衡、再分配。

交警部门能够在现实条件和现行法律框架下,统筹道路资源,灵活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协调解决各方冲突,将“暴走团”对正常通告的影响降到最低,体现了执法创新精神。因为对这一政策的强烈争议,限行措施在实施3天后取消,这也体现了当地交警部门善于听取意见的执法灵活性。当然,作为一项行政措施,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性,而不应因舆论的众说纷纭而朝令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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