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反对:不能披着“弱者外衣”挑事儿
本报12月9日讯莱西一名男子被六旬邻居酒后打成浑身多处重伤,因为还手,公安机关认定其殴打60周岁以上的人,要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这名男子提起行政复议,政府维持处罚决定后,他再次提起行政诉讼。12月9日记者从莱西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小区里冲突
六旬老汉酒后打伤邻居
55岁的赵某与63岁的李某是同一小区的住户,空闲时还曾一起钓鱼、“侃大山”。2020年10月11日中午,赵某驾驶四轮电动车外出归来,在小区内偶遇酒后带孙子玩耍的李某。孩子拉着李某硬要向路中间走,正巧拦在赵某缓慢行驶的车前。李某酒劲大发,走上前叫嚷道:“你怎么开的车,差点儿撞到我大孙子!”
赵某看着醉醺醺的李某,向后倒退并调整方向准备绕行,李某却再次上前阻拦。为此,双方发生口角,李某拉开车门,将赵某拉下车继续争吵。争吵间,李某打了赵某一耳光,赵某没有还手,立即报警。不成想这一行为更加激怒了李某,他上前撕扯着赵某,赵某还手后,李某则抱摔赵某致其颅内出血、颅骨骨折、椎体压缩骨折、左手第一掌骨骨折。赵某伤势经鉴定构成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莱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同时依法赔偿赵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邻居起诉
还手被行政拘留,不可接受
因案发时李某年满60周岁,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向莱西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市政府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赵某仍然不服,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系对殴打60周岁以上老人从重处罚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而本案李某酒后故意挡住赵某去路,不仅将赵某强行拉下车,还率先动手将赵某殴打致伤。从本案的起因、双方的主观过错以及在整个纠纷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看,李某并不属于弱者,反而处于强势地位,故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赵某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在这起行政诉讼期间,莱西法院向公安机关释明立法本意并达成共识,公安机关主动撤销了对赵某的处罚决定,原告赵某也撤回起诉,该案圆满审结。
法官释法
披“弱者外衣”挑事儿,法律不予保护
承办法官提醒,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殴打老人的行政处罚相对较重原本是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如果适用该条款时忽略事件起因、过程及社会影响力,那便与立法本意及公众朴素的价值认知背道而驰,将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透过现象看本质,若形式上的弱者恶意“找茬儿”、故意“挑事儿”、专门“碰瓷儿”,法律不仅不予保护,反而要根据其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追究相应责任,这才不违背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立法本意,也是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观海新闻/青岛晚报首席记者刘卓毅通讯员葛贞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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