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伤大治”疑“碰瓷”法院不支持 过度医疗或进行与受伤无关联治疗 费用应由诊疗人自行承担

青岛晚报 2020-04-15 06:15 大字

本报4月14日讯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绝不允许挟夹私欲的人裹着法律的外衣,以维权之名随意挥霍正义资源。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小伤大治、小病久治的现象屡见不鲜。过度医疗或者进行与受伤没有关联的治疗行为,产生的费用应由诊疗人自行承担。

宋某经营一家美容纤体店,通过推拿按摩的方式帮助顾客减肥纤体。2019年,段某的妻子李某到店里做按摩,因效果不佳,660元的按摩费用便迟迟不肯结算。2019年6月,宋某到段某夫妻俩经营的鹿场索要欠款,与李某发生争执。段某闻讯上前与宋某理论并要求其离开,但宋某拒绝,段某便抓住宋某的手腕、胳膊,将宋某向外推。宋某喊道:“你打人。”走了几步后顺势自行坐在地上说:“你一个大男人打人,我打120,你等着。”段某并不理睬宋某,随后走开。第二天宋某到医院治疗,门诊病历载明,1天前,被他人打伤头部,但不同意做颅脑CT,初步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建议休治1个周,宋某支付医药费、诊查费等合计195.4元。7天后,宋某再次到医院检查,门诊病历载明,头部外伤后仍头晕、头疼,但神志清、头颅无畸形,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建议休治5天,宋某支付诊查费23元。7月4日,宋某到莱西法院起诉,要求段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3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在推拉宋某过程中,采取手抓宋某胳膊、手推其颈部行为,与宋某发生肢体接触,实施了侵害宋某身体权的违法行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宋某主张的误工费及后续医疗费与段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从宋某的诊断结果以及其拒绝颅脑CT检查可知其损害后果轻微。医院初次出具休息7天的诊断证明,与伤情不符,不予采信。宋某间隔7天后再次到医院仅挂号并未支付其他医疗费,说明其仅为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而挂号,该费用也不具有必要性。医院再次出具建议休息5天证明,不具有合理性,法院也不予采信。即便宋某实际上按照医院的建议如数休息,属于小伤大养,与段某的侵权行为无关,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宋某自负。宋某不能冷静处理与段某之妻的纠纷,在段某劝离时仍拒绝离开并继续争吵,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段某的责任,最终判决段某赔偿宋某各项经济损失234.23元。一审判决后,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莱西法院法官王涛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填补原则,受害人的损失只限于实际损失,不能因赔偿而获利,其基本目标在于使受害人回到“倘若损害未发生时应处的状态”。小伤大治加重了侵害人的负担,造成了医疗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通讯员谭美娜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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