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踢出群告群主”案一审被驳回莱西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山东商报 2019-07-30 09:56 大字

视频截图视频截图2019年7月29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尘埃落定。记者王晓迪

因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信息律师被法官“踢群”

2018年5月31日,平度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柳某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2018年6月7日,刘德治成为群主。6月9日,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2019年1月21日,柳某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刘德治就上述内容提醒柳某注意言行。但柳某未予理睬,并与群成员何某在群内发生争执。经刘德治提醒后,柳某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晚21时许,刘德治将柳某移出该群。

律师要求法官连续三天在群内公开道歉

被踢群后,柳某遂诉至平度法院,该案经青岛中院指定管辖至莱西法院审理。柳某诉称,其在平度市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拉柳某重新入群时,予以拒绝,无法进入该微信群。柳某认为,刘德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声誉。请求:1、要求刘德治重新邀请柳某进入该群;2、要求刘德治连续3天在该群内向柳某公开赔礼道歉;3、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诉讼过程中,柳某撤回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刘德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刘德治答辩称,柳某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应驳回其起诉。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某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刘德治没有侵犯柳某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刘德治将柳某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审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法院认为,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

网络无限,行为有度。互联网和大数据已深刻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并带来生活品质的提升,共享信息的便利。网络既是虚拟中的现实,也是现实中的虚拟,网络空间自由开放,又包容和谐,与现实社会一样需要自由与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某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矛盾纠纷是多样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案件诉诸法院之前,人人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员,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源治理。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某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某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据此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宣判后,包括原告柳某在内的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法院据此作出上述裁定,宣判后,包括原告柳某在内的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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