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踢人成被告,驳回起诉 法院:互联网群组由群内成员自主自治 原告被告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大众日报、大众网、半岛都市报等20多家新闻媒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公众代表旁听庭审。文/图半岛记者李珍通讯员张宇
7月29日,莱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柳孔圣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尘埃落定。
纠纷>>
被“踢群”影响声誉?
2018年5月31日,平度法院立案庭法官于建平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师、法律工作者通过相互邀请的方式可以加入该群。柳孔圣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2018年6月7日,刘德治成为群主。两天后,刘德治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该微信群成立后,群成员之间一直在交流、讨论有关诉讼立案、诉讼退费等,并分享各自经验,刘德治、于建平等立案庭人员亦与群成员之间互动交流。2019年1月21日,柳孔圣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刘德治就上述内容提醒柳孔圣注意言行,但柳孔圣未予理睬,并与群成员在群内发生争执。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当天21时许,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群。柳孔圣遂诉至平度法院。
柳孔圣诉称,其在平度市法院为方便向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诉讼服务而建立的“诉讼服务群”内正常聊天发言时,被群主刘德治以莫须有的理由无端移出群聊,并在其他律师拉柳孔圣重新入群时,予以拒绝。柳孔圣认为,刘德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声誉。请求:1.要求刘德治重新邀请柳孔圣进入该群;2.要求刘德治连续3天在该群内向柳孔圣公开赔礼道歉;3.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诉讼过程中,柳孔圣撤回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刘德治通过书面形式或视频形式赔礼道歉;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要求刘德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刘德治答辩称,柳孔圣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个人行为,应驳回其起诉。首先,从该群的性质和目的看,该群是个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讨论诉讼和立案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发表不当言论的柳孔圣移出群聊是群主对本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符合群规。其次,刘德治没有侵犯柳孔圣的任何权利,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群聊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事实、过错和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判决>>
网络无限,行为有度
法院认为:一、互联网群组是网民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的重要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包括网民在内的各民事主体应共同遵循。群组创建者、使用者无论是基于工作、生活、学习等需要,都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本案所涉群组设立群规,明示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
二、网络无限,行为有度。网络既是虚拟中的现实,也是现实中的虚拟,网络空间自由开放,又包容和谐,与现实社会同样需要自由与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本案所涉群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维护清朗网络环境,使群组内天朗气清、惠风和畅。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不当发言的柳孔圣移出群组,是对“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
三、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司法裁判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在案件诉诸法院之前,人人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员,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源治理。本案中,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本案中,刘德治并未对柳孔圣名誉、荣誉等进行负面评价,柳孔圣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系基于其被刘德治移出群组行为而提起,不构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裁定,宣判后,包括原告柳孔圣在内的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热点问答
据莱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柳孔圣将刘德治诉至平度法院,平度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后,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青岛中院指定案件由莱西法院管辖。
记者:本案裁定驳回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莱西法院负责人:2017年10月8日实施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群组”作出了界定,即“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在“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基础上,该规定第九条对群主设定了义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对于群成员而言,“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负有监管职责。“群成员被移出群聊”行为本身,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人合意自治的范畴,法律和法规不会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细的规制。本案中,刘某依据微信群赋予的权限发布群规,在柳某违反群规时,依据权限将其移出群,是依据功能权限对群进行管理的自治行为。
记者:该案对广大互联网用户、相关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有什么启示?
莱西法院负责人: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都会使用互联网群组,也可能是群组的管理者。大家应该清楚,网络空间是无限的,但网民的行为是有限制的,互联网是自由的,也是有秩序的。虽然,本案中互联网群组依功能设置权限行使引发的纠纷,系自主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互联网群组并非“法外之地”。互联网群组成员若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群主,要对所建的群负责,履行好管理职责。全体成员在群里沟通、交流时,都要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发言、理性表达,共同维护文明的网络空间秩序。
对类似本案因移出等网络行为而产生的争议,相关部门应完善行业管理规范,强化网络成员自治自律,引导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维护好网络空间的天朗气清和生态良好。
现实生活中,成员被移出群组“司空见惯”,人民法院应该明确,对类似本案的互联网群组依功能设置权限行使引发的纠纷,系自主管理行为,法律不应该介入,类似案件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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