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话说“借条”那些事儿

青岛早报 2019-05-20 06:47 大字

手里有借条,法院也不一定支持;仅有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关系不一定成立;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双方依然担责……近日,莱西法院以3起借款纠纷以案说法,提醒市民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通过正当途径依法维权。

案例

手持借条 法院也不一定支持

市民吴某(化名)曾从事放高利贷业务,2015年初,吴某通过朋友李某在参与赌博时认识了张某。之后,吴某和张某多次与他人聚众赌博,赌博期间吴某数次向张某等参赌人员放高利贷。 2015年8月,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款20000元的借条一张。 2015年9月,又出具借款10000元的借条一张,但这张借条未载明出借人姓名。2015年1月,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他与张某等人赌博,累计输60余万元,借高利贷30余万元。2016年9月,吴某因犯赌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李某持两张借条起诉要求张某还款。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张某以及第三人吴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因赌博所产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债权债务关系无效,李某要求张某还款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违反法律法规的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通过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及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可以确认,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张某等人聚众赌博,期间多次向张某等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本案的两笔款项系张某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陈述中的向吴某出具的有借条款项的可能性较大。该两笔借款系因赌博所欠,具有高度可能性。

另外,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三人是通过后来介绍认识,之前并不认识,而且三人之间存在长期赌博关系。既然都是朋友,那么李某对吴某从事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应是明知的。对于20000元的借条,陌生人之间借贷较大数额款项,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对于10000元的借条,上面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通常,在前笔借款没有还清且无其他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借款的可能性较小。相反,从三人的关系来看,该借条系张某向吴某出具的可能性较大。

综上,吴某让张某以李某为出借人出具借条,实为掩饰赌资的实质,是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李某以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张某还款,是借合法渠道实现不法目的,对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

没有证据 借贷关系不一定成立

2017年11月,市民林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朋友李某转账15万元。2018年4月,林某以李某借款不还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庭审中,李某辩称其与林某系合作关系,该款项系投资款,并非借款。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借款行为,借贷双方应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林某主张李某向其借款15万元,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李某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该笔款项应系投资款。因此,对林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款关键看证据

民间借贷合同不仅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还要有双方当事人的达成借贷合意。林某提供的手机转账记录仅能够证明双方资金往来情况,无法证明是否属于借贷关系。在李某对此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林某应当对款项的性质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

前夫欠债分得全部财产的前妻要还

于某与程某是同学关系。程某多次向于某借款,于某通过信用卡透支、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为程某提供借款162000元,程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于某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12月10日号前将上述借款还清。借款到期后,经于某多次催要,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崔、张两人共同承担债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程某之妻崔某另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程某婚前个人所有房屋一套归崔某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归崔某所有等。在法院调解该纠纷时,双方均称无夫妻共同债务。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与程某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某要求程某支付欠款16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关于于某主张崔某、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借款期间于某与崔某未形成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二人离婚前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存在,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程某与崔某在离婚诉讼中约定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及与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崔某所有,该调解协议中的财产处分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保障于某的合法利益,判决崔某在与程某原夫妻共同财产北京现代轿车价值的二分之一、程某婚前个人财产房屋一套范围内向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通过离婚逃债法律不容

法官介绍,一般情况下,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另案行使撤销权,但伴随着经济发展,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而逃避债务行为迅速增长,阻碍了债务的履行,其侵权后果系造成债权一定的给付困难及给付障碍,致使债权不得实现。若适用一般规定,在本案裁判后,第三人另行立案行使撤销权,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陷入诉累。若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情形下,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债务人受益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将个人所有及夫妻共同共有涉及个人部分的财产全部转让给另一方,致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给付障碍,造成债权不能得以实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恶意第三人在收益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从而获得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同时也要严格、审慎适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防止影响交易自由和秩序。

本案程某与崔某在离婚诉讼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排除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可能,二人的财产分割行为侵害了债权人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突破离婚调解协议中的财产分配事宜,将第三人作为侵权责任主体,令其在取得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本版撰稿 记者 康晓欢 通讯员 张宇 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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