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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有了“紧箍咒” 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除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外,实行零差率销售

半岛都市报 2016-09-09 00:00 大字

半岛记者孙澳丽

为进一步明确药品加价政策,近日,山东省下发了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按不超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自行确定并公示,莱西市将遵照执行。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下发了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莱西市将遵照执行。

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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