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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经营单位应做好污染防治 有违规违法行为,将按规定处罚

半岛都市报 2016-08-12 00:00 大字

半岛记者孙澳丽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莱西市实际,《莱西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在莱西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应做好污染环境防治

《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做好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收存危废须按特性分类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不能自行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当与其它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处置危险废物委托合同。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违规违法者将依法处罚

《办法》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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