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周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为陕西省宝鸡市人经调查年
刘海周,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为 410106197511173299,陕西省宝鸡市人。
经调查,2014年 7月29 日,刘海周殴打李思武,致李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拟对刘海周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现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其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刘海周可以向莱西市公安局望城派出所(联系人耿丙胜,于志河联系电话:0532-66588819)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莱西市公安局望城派出所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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