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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偷三辆自行车被判刑七个月, 烟台市首例非数额型盗窃案在芝罘区法院审结

今晨6点 2013-08-13 00:11 大字

YMG记者张韬通讯员刘国军赵文娟摄影报道

8月12日,1个月内3次盗窃自行车的王某,被芝罘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烟台市法院系统判处的首例非数额型盗窃罪。

王某是莱西市人,在烟台市打工。嫌来钱太慢,王某便打算重操旧业,盗窃自行车换零花钱。3月10日,他来到芝罘区幸福某超市东门口,在停放自行车处来回溜达,寻找下手目标。经过踩点后,王某锁定了一辆灰黑色自行车,利用撬锁工具,仅用3分钟时间便将车锁打开,随后便若无其事地骑着自行车离开现场。3月11日,王某以同样手段,在同一地点又将另一辆自行车盗走。

王某没想到的是,整个作案过程都被超市的监控摄像捕捉得一清二楚。3月13日,王某在幸福另一超市门前盗窃自行车得手后,刚逃离现场不远,便被巡逻的民警抓获。事后王某交待,前两次盗窃的自行车,均被他以30元的低价卖给收废品的了。

按照以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的量刑标准,王某盗窃的3辆自行车价值不一定超过2000元,应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芝罘区法院刑庭副庭长赵卫华告诉记者,根据2013年4月“两高”关于盗窃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不以数额入罪的非数额型盗窃,以盗窃罪论处。

法院认为,王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构成多次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论处。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王某因多次盗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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