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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卖烟百余万元,获刑数年罚4万

今晨6点 2013-05-06 22:31 大字

YMG记者方春明通讯员樊友泉滕彦龙

昨天,莱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香烟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两名烟贩有期徒刑6年和5年,并处罚金4万元。

按照规定,经营香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否则就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但在巨大利润的驱使下,社会上还是有人铤而走险,最终把自己送进监狱。

2012年5月份,张俊(化名)和柳林(化名)各自出资10万元,合伙非法经营香烟牟利。张俊负责联系收购香烟来源、安排车辆运输,以及联系购烟客户。柳林则按照张俊的安排负责接送、包装香烟及货款管理,俩人多次从莱西市的不少超市收购“南京”“中华”等品牌香烟,销售到江苏省无锡市。到2012年11月份,非法经营香烟货值金额共计118.6万多元。

2012年11月18日16时许,柳林在莱阳市冯格庄办事处鸿达机械厂西侧收购香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南京”“中华”品牌香烟95条,价值39150元。案破后,公安机关还从莱西市店埠镇柳林岳父家查获两人存放的“南京”“中华”等品牌香烟261条,价值5.2万多元。

莱阳法院审理认为,张俊和柳林两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张俊有期徒刑6年2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柳林被判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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