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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暂未设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黄海晨报 2013-03-27 21: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祥彩 实习生何爱芬)路上被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当事人又亟需抢救,费用怎么解决?

3月26日上午,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一位来自莒县的韩姓市民来电咨询说,他的岳母3月18日下午被车撞伤,司机肇事逃逸,他听说山东省施行了一个“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法,但自己申请未果。

对于韩先生提及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山东省确有《办法》规定。2011年11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垫付全部抢救费用。该《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受害人”是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按《办法》规定,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受害人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受害人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青岛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实行市、县级市两级筹集,市本级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财政分别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救助基金的归集、分配。市级、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级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按照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各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交强险营业税的一定数额安排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以及其他资金。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据介绍,由于暂时缺乏资金来源,日照市暂未设立该基金。像韩先生碰到的肇事逃逸,受害人暂时还无法享受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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