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判例 银行卡被“克隆”胜诉率较高
半岛全媒体记者孙桂东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里边的存款却不翼而飞。有些甚至深夜,银行账户却在境外被盗刷。遇到这样的情况,银行是否应该担责任?很多人协商不成,只好诉诸法律途径来解决。
>>>案例一
网上被盗刷,银行全赔
2014年9月28日,家住青西新区的李先生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用于劳动事务代理费代缴代扣,开户时银行为其开通银信通业务、网上银行业务,凭密码支取。2015年12月28日15时18分许,李先生发现账户有一笔网上银行转账交易。2016年1月4日,他到柜台提款时,得知卡内5400元通过网银转走。李先生当时就到派出所进行报案。当日,李先生还往卡里存入10元钱,并且刷卡的方式消费了75元。证明银行卡确实在自己身上。后来,他认为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当承当责任。
黄岛法院认为,结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2月21日的20笔支取历史交易明细,其中,原告用于个人消费的为2笔,且均为现场刷卡消费,其个人并未进行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交易,可以看出原告的用卡习惯单一,因网络、手机银行交易密码泄露的可能性较小,且该卡2015年12月26日被操作转账时,根据被告提交的平台短信提示内容,可以看出款项是被两次密码重置后转走,可以得出,原告并没有泄露交易密码的嫌疑,因此,在密码保护方面,原告没有过失。银行向原告赔偿卡内款项损失5400元。
>>>案例二
点击木马链接,银行拒赔
2016年10月20日,家住即墨的张先生查询银行卡内余额时,发现该卡内金额自2016年10月19日起共有15620.58元被无故转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他从未对外泄露过该账户的密码,该银行卡也从未离身。张先生认为银行没有尽到资金交易安全的保障义务,在转账时没有做到严格审查验证,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故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即墨法院一审认为,对于第三方支付,根据交易的特点,仅需输入银行卡号、身份信息、预留手机号、动态验证码即可支付。被告作为银行卡账户的管理人,需对交易的信息进行核实无误后向原告预留的手机发出“动态验证码”,该“动态验证码”应由原告妥善保管,如发生泄露,将会造成原告的账户资金被盗取。根据有限的证据看,原告手机可能存在病毒感染,致使该“动态验证码”被盗取,致原告的存款发生损失,对于该损失被告作为银行卡账户管理方并没有过错。
>>>案例三
没有及时报案银行免赔
2010年4月15日,即墨的王先生办理了一张农行的借记卡。2012年10月31日,王先生发现该借记卡上的6.2万元在深圳通过POS机消费,POS机消费时非他本人签名。不过,一直到2013年3月21日,王先生才到公安机关报案。王先生认为银行应当承担责任,并诉讼至法院。
市中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王先生能否证明案发时他持有真实有效的银行卡,进行刷卡消费的系非法的银行卡。本案中,王先生提交了医院的门诊病历等,证明他2012年10月31日在医院治疗,未去深圳消费。市中院认为,上述银行卡于2012年10月31日刷卡消费62000元,而王先生在2013年3月21日报案,期间相隔四个多月。并且,在此期间,银行卡还发生了多次交易。市中院认为,即使王先生确于2012年10月31日在青岛的医院就诊,也不能证明当日其持有真实有效的银行卡。因此,王先生请求银行给付62000元及相应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
及时保留证据是关键
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清说,此前,被盗刷的资金一般很难追回,最大的争议在于谁应当担责。从司法判例看,犯罪分子窃取受害者磁条卡信息后“克隆”银行卡的,法院判决银行承担部分乃至全部赔偿责任的案例较多,但受害者在被木马病毒入侵或钓鱼网站窃取银行卡信息后盗刷的案件中,银行不承担责任是多地法院的普遍观点。
5月25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里面对于盗刷的认定很重要,《规定》对于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利有了重要的保障,但是持卡人在发生被盗刷情形时,也要及时采取报警,并通知银行等措施,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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