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10区市禁烧丧葬物品
早报6月10日讯 为加强城市管理,防止火灾和环境污染,推进殡葬移风易俗,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本规定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7年4月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适用区域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第二项所列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本辖区内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其他区域。
规定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海葬、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以及相关纪念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祭奠方式和活动,培育和引导文明祭奠礼仪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文明祭奠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其免费提供环保祭奠物品。
规定提出,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相关部门可处200元-5万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记者 刘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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