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刚入刑,他就扔酒瓶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岛城警方亮出保护市民头顶安全“第一剑”

半岛都市报 2019-11-30 02:44 大字

半岛记者刘鑫刘玉凡

高空抛物问题涉及人们“头顶上的安全”,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近日,半岛记者采访获悉,即墨警方及时“亮剑”,抓获一名高空扔掷玻璃和啤酒瓶嫌疑人,目前该男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据了解,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屡屡发生,市民对此深恶痛绝。如何有效避免“飞来横祸”?半岛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并采访了律师和相关专家对此事件的看法。

■调查

除了酒瓶天上还掉电视机

近年来,高空坠物已成为市民头顶上的“杀手”,严重威胁市民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半岛记者梳理发现,岛城曾发生多起高空坠物伤人毁物案件,掉下来的东西也是五花八门,除了酒瓶、垃圾袋、花盆等物品,甚至还有电视机、哑铃,被砸中者轻则骨折,重的颅脑骨折危及生命,但维权时却屡屡碰壁。

2019年10月,市南区瑞纳紫域小区的居民发现,有居民朝楼下扔垃圾,此外,隔壁的颐中高山小区也有高层居民向楼下扔酒瓶子、垃圾袋,小区业主还被砸伤过。物业工作人员虽然及时打扫,但由于一直无法找到高空抛物者,他们对于这类行为很是无奈。

2019年7月7日晚,岛城一辆20路公交车在行驶到馆陶路站附近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塑料袋砸中车厢右侧中部车窗,塑料袋中装有两个酒瓶,所幸没有乘客受伤,初步估计损失约2000元。

2019年5月6日下午,市民石先生把爱车停放在鞍山路颐和广厦停车场,没想到被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中,造成天窗破碎,车身多处受损。据石先生介绍,这已不是该楼第一次往下掉东西了,之前还掉过铁管,甚至还掉过3个大土豆,把下面的车都砸了,虽然物业贴出了提醒,民警也介入调查,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2018年10月份,在湖清路一小区,外卖小哥高先生在一次送餐过程中被从天而降的电视机砸倒,致胳膊粉碎性骨折。警方调查发现,扔电视机者与其妻子皆患有精神疾病,生活困难。高先生表示,自己家也很困难,他有俩孩子,还要还房贷,全家靠他一人挣钱。

2011年1月25日下午3时40分许,李沧区四流中路与升平路路口上演惊人一幕,60岁的环卫工人彭振国像往常一样在路边人行道上清扫垃圾时,一个哑铃从天而降,砸中老彭的后脑勺,当场将其砸倒在地,头部鲜血直流。事发后,老彭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后经过鉴定,本次事故导致彭振国两处伤残: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瘫痪,属二级伤残;多发颅骨骨折属十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长期。事后警方经过大量走访调查,最终确定肇事嫌疑人是附近楼上一名独居的精神病人石某。2013年4月,经法院审理判决,彭振国最终获赔99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在高空坠物的案例中,受害方在维权的时候常会遇到难题,尤其是在寻找嫌疑人的时候,更是难上加难,如果报警之后依然找不到嫌疑人,受害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后起诉全楼业主,付出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估量。

■释法

四种高空抛物将从重处罚

面对高空抛物、坠物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人们呼吁司法介入,加大处罚力度。新华社11月14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对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据最高法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因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人身损害,而同期受理的刑事案件仅31件。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意见》明确刑事审判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意见》同时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此外,高空抛物案件很多情况下无法确定加害人,“株连式”补偿一直争议不断。此次《意见》要求,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法院受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民事审判中,法院要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男子心里不顺深夜借酒发泄八楼上抛酒瓶危害安全被拘

□文/图半岛记者刘鑫刘玉凡

“砰砰砰!”11月20日晚,即墨温泉街道一公寓外传来酒瓶破碎的声音,竟是公寓内一业主从室内用酒瓶砸破窗玻璃,继而又将酒瓶顺窗抛向楼下,情况非常危险。11月21日早7时许,公寓物业负责人拨打报警电话,即墨公安分局温泉派出所介入调查。

半岛记者了解到,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至现场。经初步勘查,民警发现抛掷酒瓶的业主住在公寓的806室。进入该室后,民警看到住户家中两扇窗户玻璃已经破碎,而此前散落在楼底人行道上的破碎窗户玻璃和酒瓶碎片,与室内现场基本相符。经进一步落实,住户名叫单某松,民警询问他是否曾往楼下扔酒瓶,单某松竟然回答“忘了”。于是,民警将单某松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审查。

经民警进一步了解,原来,11月20日晚,单某松因感情和工作不顺心就喝了点酒,酒后越想越气,于是就用酒瓶将窗玻璃砸碎,后来觉得还不解气,又往窗外抛掷多个啤酒瓶。单某松为了一时痛快,却没有考虑到碎玻璃从高楼坠落及扔掷酒瓶严重危及楼下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一旦砸中行人,后果不堪设想。

11月29日,半岛记者从即墨警方获悉,目前,犯罪嫌疑人单某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岛城首起涉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29日当天,一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也是最高法司法解释出台以来,上海首起涉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事件

>>>市民巷议“文明素质”不能一扔而下

如今,城市居民普遍住在高楼大厦里,高空抛物伤人毁物现象屡屡发生,成为众多居民的“头痛”之事。本报记者调查时,高空抛物这种陋习引发众多市民吐槽。

“走着走着从天上掉下来一只鞋子,啪一声砸在我脚边,擦着我的额头掉了下来,想想都心惊肉跳。”对于自己遭遇的惊魂一刻,家住李沧的于女士深有体会。她告诉记者,很多时候面对从天而降的卫生纸、果皮等杂物,大家都束手无策。

“经常有人从楼上乱扔烟头,有一次差点引起火灾,家里人每天都提心吊胆。”记者在嘉定路采访的时候,家住附近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居住的小区是高层,很多住在高层的人抽完烟后把烟头直接从窗户扔下,她担心不少烟头被扔下时还未完全熄灭,如果顺着大风飘到居民家中,极易引发火灾。

“高空乱扔杂物太气人了,只图自己方便,影响环境是小事,万一伤人事情就大了,住在一楼的都有感触。”家住莘县路附近的郭先生告诉记者,他家住在一楼,以前经常有人从上面乱扔杂物,弄得满地都是。郭先生认为,高空抛物是一种极不文明的行为,大人乱扔垃圾,对于孩子也是不好的示范。“希望住在高层的住户,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不要乱扔东西。”一座城市的文明素质,不能因为高空抛物被拉低。

>>>专家声音

法治与人治共织防护网

高空抛物屡禁不止,市民对此深恶痛绝,如何有效规范高空抛物行为?避免发生“飞来横祸”?

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律师在接受半岛记者采访时表示,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和社会危害性上有很大不同,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今,新的司法解释提高了“违法成本”,更具威慑力。

张律师同时表示,高空抛物是一种陋习,除了通过法律严惩的方式来威慑这种现象,还需要通过宣传教育,让更多人明白高空抛物的危害。一个个高空抛物危害的事件就是鲜活的例子,也是一堂生动的教育课,媒体要加大此类事件的宣传报道,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青岛市政协委员、国际青年创客基地主任王可锋在接受半岛记者采访时表示,高空抛物立法是个漫长的过程,应该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从住户到居民楼,从社区居委会到物业,都要加强自治管理,人人都遵守公德。此外,物业公司有管理小区秩序的责任,应深入到居民家中排除安全隐患,避免高空坠物,在小区显眼位置张贴提醒标语,还可以安装高空摄像头破解查找难题,“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和居民楼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人都要监督高空抛物陋习,共建文明阳光的社区,需要从娃娃抓起,从小事做起,让孩子们知道这种行为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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