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名“黑社会”组织成员获刑

青岛早报 2019-11-01 06:57 大字

[摘要]全市法院对11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青岛市多个法院先后对11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涉案人数58人。其中,市北、崂山、黄岛、胶州、即墨、平度等法院均对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据介绍,这些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均在当地有组织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人数众多、犯罪组织稳定、行为恶劣,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例一>>>

为非作恶残害百余人黑恶团伙“七宗罪”并罚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被告人付某刑满释放后,纠集付某某、韩某等人非法成立投资公司,专门从事违法放贷、暴力讨债。该团伙陆续吸纳社会闲散人员及关联公司,不断壮大团伙势力,逐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付某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该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朋友圈发布信息、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张贴广告等方式对外宣传,以无抵押、手续便捷、迅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或逼迫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双份借款合同、金额虚高借款合同、虚假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采用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手段,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上述“套路”实施得手后,犯罪团伙再以让被害人持现金拍照的方式,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并借助诉讼或采用砸门窗玻璃、砍街门、非法拘禁等暴力、威胁手段“索债”。暴力威胁的同时,还采用向外墙喷涂油漆字、持扩音器广播、摆放花圈等滋扰、纠缠手段,软硬兼施,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实施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侵占被害人大量财产,组织经济资本迅速积累。经查实的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该犯罪组织及成员大肆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强制猥亵等违法犯罪86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达100余人,在即墨区田横镇及周边乡镇、街道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付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墨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案例二>>>

统一配备“催款制服”“软暴力”逼借款人自杀

被告人卢某从2015年开始,纠集多人有组织地实施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3月成立“资本之鹰”公司。该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业务,逐步形成了以卢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成员相对稳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卢某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侵占被害人财产,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平度市区及周边乡镇、村庄形成了重大影响。

卢某等多名被告人对外承接委托讨债业务,充当 “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扩大非法影响。外出讨债时,他们统一配备贴有“催收”字样的车辆,成员穿着印有“怀慈悲之心,行雷霆之事”字样的统一服装。通过拉挂横幅、贴报喷字、播放哀乐、高音喇叭喊话等手段,利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影响、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身财产安全。有的借款人被逼无奈,躲避他乡;有的被迫离婚,妻离子散;也有的借款人被侵占房产强制赶出,有家难归。还有的借款人因不堪忍受滋扰和屈辱,自杀未遂。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共计作案60余起,受害群众达100余人。

平度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1年7个月不等的刑罚及罚金。

案例三>>>

GPS定位跟踪借款人 恐吓家人索取“债务”

2015年1月起,被告人胡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某、张某、刘某、曲某等人,开始实施“套路贷”犯罪。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之后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逼债过程中,胡某指使手下,在借款人驾驶的轿车内安装GPS定位仪,通过手机软件接受GPS定位仪信息,非法获取借款人的行踪轨迹,对其实施殴打、侮辱,同时还强迫借款人洗冷热水澡,并威胁恐吓借款人家人等方式索取“债务”

经查明,该团伙共实施敲诈勒索3起、非法拘禁2起、诈骗1起,非法获利百余万元。在犯罪团伙内部,胡某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曲某、刘某、陈某、张某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胡某等人通过实施“套路贷”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胡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团伙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胡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曲某、刘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9年6个月至5年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首席记者 赵健鹏 通讯员姜金龙 时满鑫 张淦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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