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9-04-02 17:13 大字

原贷款行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人民币0.0015,453,211.375,0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借款人名称

青岛鑫彤飞实业有限公司担保人名称

币种

保证人:齐星集团有限公司、范赛飞、范海燕

本金5,000,000.0019,000,000.0030,000,000.0021,000,000.000.000.00

根据即墨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即墨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即墨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发布本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即墨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2日

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053288970178;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

公告清单

单位:元美元按照汇率 6.95折算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5 日。2018年 11月 25日(含)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2018 年 11 月 25 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青岛弘福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 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保理业务的付款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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