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数量不足,又退又赔得不偿失 商家存欺诈行为要付三倍赔偿,消费者应留存单据或发票等证据

半岛都市报 2019-03-15 01:56 大字

口半岛记者李春燕通讯员韩晓波报道

本报讯2018年5月,即墨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潮海分会接到消费者王大姨投诉,称在即墨区布区市场某床上用品店购买了荞麦皮10公斤,准备回家作枕头,用于孩子结婚。结果回家装枕头时,发现斤两不够,原本打算装6个枕头根本装不满,用称一称少1.5斤,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500元。

接到投诉后,潮海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介入调查,首先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被诉人。被诉人贾某拒不承认,称其购进的荞麦皮是成品,不是自己装的,且顾客投诉时已离购买时间过了半个多月,无法认定荞麦皮缺称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投诉人自己造成的。最终,电话调解不成。

随即,工作人员到被诉人经营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被诉人销售的荞麦皮系从外地购进,每袋10公斤,怎么进的怎么销售,被诉人并没有称,从来也没有人要求过称,包装袋上标注着10公斤字样。工作人员随机抽取了三袋,拿到附近的称上称重,结果发现,每袋重量都不完全一致,有一袋足称,有两袋少一斤。

工作人员随后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解,由于销售单据上、荞麦皮外包装上均标注10公斤,现场检查亦发现有的荞麦皮不够斤两,销售当时被诉人也没有现场为消费者称重,被诉人存在过错。经过多次反复调解,被诉人同意赔偿消费者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保障消费者计量正确。此外,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情况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规定,被诉人销售的荞麦皮数量不足,应当承担或退货、或补足数量,及赔偿的民事责任。

该起投诉中,为什么被诉人赔偿了消费者王大姨500元,而不是三倍赔偿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案中,消费者王女士购买的荞麦皮标注10公斤,而实际不足10公斤,构成欺诈,而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赔偿。潮海分会对消费者王大姨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予了支持,同时,对被诉人的经营行为也进行了纠正,指导其在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索要单据或发票,散装商品要让销售商在单据上注明商品名称、数量;对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有特别约定的,要在单据上详细标注;称量的商品怀疑不足时,保留证据,及时协商,以免时间长了举证困难,影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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