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无牌照,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需赔 即墨法院表示电动车客观上无法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证照,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赔
半岛全媒体记者高晓飞通讯员邹媛媛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电动轿车等交通工具,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越来越受市民们的青睐。随之而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也日益突出。近日,即墨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电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保险公司以死者驾驶的机动车无牌照、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绝赔偿。经审理,即墨法院认为电动车客观上无法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证照,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016年9月,市民黄某某骑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持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因其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后,死者黄某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无牌照、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绝赔偿。随后,死者黄某某的继承人讼至即墨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黄某某所在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中,无有效驾驶证是指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期间届满,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及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等情形。对该条款内容,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即墨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两轮电动车无号牌及证照,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法院审理认为,死者黄某某客观上无法对涉案的两轮电动车进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证照,保险公司辩称“黄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无牌照、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黄某某因事故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此外,办案法官介绍,虽然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将涉案两轮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畴,但这仅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作出的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以及保险条款的释义中,都没有明确机动车是否包括电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虽然根据技术标准,涉案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辆。但是,根据社会大众关于机动车的一般认知标准,在免责条款未明确提示机动车包括电动车在内的情况下,应认定免责条款中不包括电动车在内。”
最终,即墨法院判决,此案在不存在其他免赔事由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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