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食品包装不合格,这家企业被重罚 违法货值达5000073.9元,未标注中文警示说明,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被罚50000.74元

半岛都市报 2018-03-17 11:14 大字

半岛全媒体记者李春燕通讯员逄文越报道

本报讯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包装上没有标注中文警示说明,2017年2月15日,生产单位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被即墨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据悉,该公司自2016年1月起销售未标注中文警示说明的宠物食品,违法产品货值金额总计5000073.9元,按照相关规定该公司被行政处罚共计50000.74元。

“去年2月份,我们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未在其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包装上标注中文警示说明。”即墨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宋彦介绍,随后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对该公司成品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样品,发现部分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中文警示说明。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属于密封预包装产品,保质期为两年。在对该公司的询问调查中,对方明确表明“其产品在有效期内如发生涨袋情况不能继续食用”。作为密封产品,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在产品包装显著位置或标签上标注“若产品出现涨袋的情况,切勿食用”类似的中文警示说明。

此外,宋彦表示,该公司生产的宠物食品是用于喂食家养小动物的,不能供人食用,为避免儿童误食影响身体健康,应当在产品包装袋或标签上标提醒消费者注意的类似“切勿人食”或“将该宠物食品放置于儿童无法接触的地方”等中文警示说明。同时,因为宠物食品供给的对象是动物,动物的天性之一是在其进食时有护食现象并伴有攻击性,为避免儿童在喂食时发生危险,该公司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提醒消费者注意的类似“儿童喂食时应当由成年人在旁监护”的中文警示说明。而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中文警示说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认定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注中文警示说明而没有标注。

根据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的产品销售记录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和成本核算单,截至案发,该公司自2016年1月起销售未标注中文警示说明的宠物食品的货值为4147352元,案发时库存产品货值为852721.9元,违法产品货值金额总计5000073.9元。

2017年4月14日,即墨市场监管局依法向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即市监罚告字2017【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

“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在生产销售的宠物食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注中文警示说明。”宋彦表示,该相关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青岛稻进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的罚款共计5000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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